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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技术与资源管理中心资产管理规定(修订稿)
    发布者: 来源:  日期:2021-06-24 11:05:04

    教育技术与资源管理中心

    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心资产管理,保障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北京语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其购置、使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通过管理,优化配置,合理利用,提高资产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资产的管理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我中心在学校的领导和统一监督下开展中心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我中心设专职人员担任资产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中心——部室二级管理机制,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规、政策;

    (二)负责中心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申请、汇总、上报工作;

    (三)参与中心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

    (四)建立并维护好中心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

    (五)负责中心仪器设备的领用、调拨、变更、借用、报废、报损、报失等事宜的申办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

    (一)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含)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二)单价在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凡产权属于学校的,都要纳入学校的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与报增

    第七条 采购管理

    (一)申请:各部室根据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方针,有计划、科学严谨地制定所需仪器设备购置申请,由部室主任报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并抄送资产管理员。

    购置单价或批量采购价值在十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各部室填写《北京语言大学物资设备购置申请表》,经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统一上报资产管理处;

    购置单价或批量采购价值在十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各部室填写《北京语言大学大型设备购置项目论证申请报告》,通过中心技术委员会组织调研论证,并经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统一上报资产管理处。

    (二)购置:资产管理处将各单位计划进行汇总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后,报学校审批。计划下达或立项后,由采购与招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采购,中心相关部室予以配合。采购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验收

    在办理报销手续前,合同签署金额小于20万元的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由中心技术委员会组织验收;合同签署金额大于等于20万元的仪器设备购置项目,须在中心技术委员会组织验收后,由学校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组成的联合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整体验收,并严格验收手续。

    (一)检查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有无碰伤,有无雨水浸湿,有无变形等情况;检查仪器设备和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发现上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必要时要拍照留据。

    (二)数量验收要以合同为依据,检查主件、附件的分类和数量,并逐件清点核对。清点时,要仔细检查主件和附配件的型号、编号与合同是否一致;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说明、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证书等。

    (三)仪器设备的质量验收,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仪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安装试机;按照仪器设备说明书,认真地进行各种技术参数的测试,检查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

    (四)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可至资产管理处办理报增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设备科办理退货、更换等手续。

    第九条 报增

    (一)凡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待验收合格后,都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仪器设备的报增、入账、登记手续,不得账外滞留。

    (二)各部室设专人负责新增仪器设备落账工作,落实新增设备的领用人及存放地,并及时领取设备标签,粘贴在设备表面以便管理。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盘点与维修

    第十条 各部室应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依据中心办公室下发的仪器设备明细账电子版表格进行内部盘点,再由中心统一抽查盘点,要求做到:

    (一)完善仪器设备明细账中的领用人、存放地等信息,保证管理落实到人。

    (二)核对仪器设备实际信息与明细账中的信息是否相符,不相符的需在表中进行标注与说明;若对应设备编号的仪器设备名称与实物不符,也要在备注中注明。

    (三)变更仪器设备领用人或存放地点,需填写《资产转移单》,双方和部室负责人签字后交回办公室。

    (四)对于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的仪器设备,需做出资产盘亏盘盈情况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调离中心或退休时,须交清所用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应根据设备运行情况,有计划进行,必须列入年度预算。

    (一)中心根据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制定经费预算,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实施。

    (二)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故障,要首先查明原因,属于损坏的,在保修期内,可直接找供货商更换或修理;已超过保修期的,经鉴定后确属非人为因素不能正常使用的,上报部室主任及中心主管领导,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报废。指已超过使用年限,或经鉴定虽未超过使用年限但已无法正常使用,无法承担教学、行政工作的仪器设备,可报中心审批进行报废处置。由部室提供报减设备清单,经部室主任审批后报中心办公室汇总,经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后在资产管理平台上完成信息录入,报资产管理处进行统一处置。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处置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部室和中心技术委员会对申请处置的设备情况进行核实、鉴定。

    (二)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的仪器设备,需填写《报废设备专家审核意见表》,由中心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处置的设备情况进行核实、鉴定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七章 耗材管理

    第十五条 中心实行专人专管制,办公室设专人负责中心教学服务、行政等耗材的采购、保管、发放。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发放使用。

    第十六条 维修、更换、添加各种教学服务使用的耗材以及办公用品等,需由申请人填写《设备维修及零配件购置申请表》,根据年度预算和重要程度,经部室主任进行初审,最终由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执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部室自行采购或中心办公室统一采购。

    第十七条 耗材采购完成后,由技术委员会严格执行验收,认真检查耗材型号规格、数量是否与发票、申请表一致,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对验收不合格的耗材不准入库。

    第十八条 耗材出库要有领用人签字,耗材领发时,要准确核对耗材名称、数量,并及时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九条 中心办公室耗材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账、物的核对工作,并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及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原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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