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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语言大学教育技术与资源管理中心内设部室负责人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 来源:  日期:2023-03-14 17:06:53

    北京语言大学教育技术与资源管理中心

    内设部室负责人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优化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教育技术与资源管理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客观全面、简便有效;

    (六)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技术与资源管理中心内设部室负责人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以及试用期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部室负责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德。全面考核部室负责人的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包括理想信念、思想品质和行为操守等情况。

    (二)能。全面考核部室负责人履职尽责特别是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的政治能力、专业素养和组织领导能力等情况。

    (三)勤。全面考核部室负责人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发扬革命精神、斗争精神,坚持勤勉敬业、认真负责、敢于担当,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等情况。

    (四)绩。全面考核部室负责人履职尽责、完成日常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情况和实际成效。

    (五)廉。全面考核部室负责人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秉公用权、反对“四风”等情况。

    第五条 具体考核内容的确定以贯彻上级有关精神为前提,根据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及时调整优化。注重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级分类考核。

    第三章 平时考核

    第六条 平时考核是对部室负责人一贯表现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及时肯定鼓励、提醒纠偏。

    第七条 平时考核应当突出重点。考核部室负责人的一贯表现,重点了解政治态度、担当精神、工作思路、工作进展,特别是对待是与非、公与私、真与假、实与虚的表现等情况。

    第八条 平时考核主要结合部室负责人的日常管理进行,一般采取下列途径:

    (一)列席部室工作会议,参加重要工作活动等;

    (二)与部室负责人本人或者知情人谈心谈话,到所在部室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三)开展调研走访、专题调查、现场观摩等;

    (四)其他适当方法。

    第九条 平时考核相关材料作为了解评价部室负责人一贯表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十条 年度考核是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对部室负责人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组织开展。因退休、离任等原因不再担任部室负责人的,可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面总结。各部室负责人对照考核内容,撰写总结报告,填写考核登记表。

    (二)述职测评。召开述职会议,考核对象需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总结报告个人全年工作,同时开展民主测评。参加述职会议及测评人员范围,按照知情度、关联度、代表性原则,结合实际确定。

    (三)了解核实。根据需要可采取查阅资料、采集有关数据和信息、实地调研等方式,核实考核对象有关情况。

    (四)形成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部室负责人年度考核述职测评方法如下:

    (一)召开述职述廉会议。部室负责人应在本部室人员和其他部室代表(参会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应参会人员数量的 80%)范围作述职述廉报告。中心分管领导应出席述职述廉会议。

    (二)民主测评。在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人员范围发放民主测评表进行测评。对中心全体部室负责人考核评价情况应进行统计汇总。

    第十三条 部室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采用等次形式确定,共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第十四条 新提拔任职未满半年的部室负责人不作年度考核,但需提交述职述廉报告。本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部室负责人,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部室负责人,其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任期考核

    第十五条 任期考核是对实行任期制的部室负责人在一届任期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全方位考核,重点考核完成任期目标情况,一般结合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进行。

    第十六条 任期考核程序一般包括书面总结、述职测评、个别谈话、了解核实、形成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部室负责人任期考核在本部室人员和其他部室代表(参会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应参会人员数量的 80%)范围作述职述廉报告。中心分管领导应出席述职述廉会议。

    第十八条 任期考核结果可采用等次形式确定。等次设定同年度考核。

    第六章 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确定应当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全面、辩证地分析考核对象情况,注重了解学校师生的真实感受和评价,防止简单以民主测评等确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情况应当相互补充印证,坚持考人与考事相结合,把敢不敢扛事、愿不愿做事、能不能干事作为识别干部、评判优劣的重要标准。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以平时考核结果为基础,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应当在平时考核结果好的考核对象中产生。部室负责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部室负责人总人数的 25%

    第二十二条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优秀率一般应不低于 60%。评定为良好(称职)等次的,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优秀率和良好(称职)率一般应不低于 60%

    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一般(基本称职)和较差(不称职)率超过 30%的,经组织核查确定,评为一般(基本称职)等次。民主测评总体评价较差(不称职)率超过 30%,或一般和较差(不称职)率连续两年超过 30%的,经组织核查确定,评为较差(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部室负责人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教育部党组、学校党委决策部署成效不明显,在各项工作中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力的;

    (二)奋进精神不足,斗争精神不强,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

    (三)受到上级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

    (四)不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工作实绩不突出的;

    (五)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不好,抓落实不力的;

    (六)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部室负责人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不合格、纪律规矩意识不强的;

    (二)不执行学校党委和中心党组织决策部署,不能正常发挥职能作用,闹无原则纠纷,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依法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第二十五条 部室负责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核评定等次和结果。

    第七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严厉治庸治懒。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采取书面反馈、个别谈话等方式,实事求是地向部室负责人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督促整改,传导压力、激发动力。

    第二十八条 依据考核结果,从以下方面激励约束部室负责人:

    (一)部室负责人表现突出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可以给予嘉奖。

    (二)部室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限期改进。

    (三)部室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任职。

    (四)不参加年度考核、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

    (五)部室负责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依据考核结果加强干部教育培养,补齐能力素质短板,对有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加强针对性培养。

    第三十条 考核中发现部室负责人存在问题的,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谈话提醒直至组织处理;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中心成立部室负责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心直属支部书记担任,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公平公正实施考核。部室负责人考核等次确定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会讨论,由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按照规定实行公务回避。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不搞形式、走过场;不隐瞒、歪曲事实;不弄虚作假;不泄露谈话内容、测评结果等考核工作秘密;不凭个人好恶评价干部、决定或者改变考核结果;不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不干扰考核工作;不打击报复干部和反映问题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对不按照要求参加或者不认真配合考核工作的部室负责人,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认真受理有关举报、复核、申诉,严肃查处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技术与资源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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