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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语言大学教育技术与资源管理中心内设部室负责人聘任管理办法
    发布者: 来源:  日期:2023-03-14 17:05:48

    北京语言大学教育技术与资源管理中心

    内设部室负责人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做好教育技术与资源管理中心内设部室负责人选拔聘任和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公开择优、简便易行的聘用管理机制,增强部室负责人队伍活力,推动中心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技术与资源管理中心内设部室负责人的岗位设置方案由中心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中心事业发展需要研究提出,由学校人事处审定。

    第三条 选拔聘任部室负责人,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七)分类管理,按岗聘任。

    第四条 部室负责人每届聘期三年(含试用期一年),一般实行公开选聘方式进行聘任,个别岗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实行组织调聘。

    第五条 部室负责人聘任工作由中心统一领导,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聘任教育技术与资源管理中心内设部室负责人。

    第二章 条件和资格

    第七条 选拔聘任的部室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敬业精神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及大局观。

    (三)具有胜任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执行力强,坚持原则,积极主动,勤奋务实,开展工作卓有成效。

    (四)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艰苦朴素,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团结协作精神,能密切联系师生群众。

    第八条 选拔聘任部室负责人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选拔聘任的部室负责人应是来校工作满五年的在编在岗教职工或合同制员工。

    (二)新提任的部室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新提任的部室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8岁。

    (四)聘任中心办公室负责人岗位的原则上应为中共正式党员。

    (五)身体健康,任现职以来教职工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 特别优秀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因新设部室负责人岗位或原部室负责人任期届满不再聘任后,中心综合研判,提出新一轮部室负责人聘任的岗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方案,经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启动新一轮部室负责人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部室负责人的公开选聘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中心办公室发布部室负责人聘任公告,公布岗位,应聘人员到办公室报名。

    (二)中心成立聘任工作组,对报名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中心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酝酿确定考察人选。

    (四)聘任工作组对考察人选进行深入考察,考察中应听取聘任岗位所属部室干部群众意见。根据考察情况,通过中心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拟聘人选,报主管校领导和学校人事处。

    (五)对拟聘任的部室负责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中心发文聘任。

    (六)部室负责人自发文之日起三日内到岗,上岗前由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与其进行谈话。

    第十二条 部室负责人的组织调聘工作由中心按照学校干部选任工作相关程序进行。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部室负责人的日常管理、使用和考核由中心统一负责。

    第十四条 部室负责人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以及试用期考核。

    第十五条 部室负责人任期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继续聘任。

    第十六条 部室负责人诫勉谈话制度。部室负责人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由中心负责人与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五章 退出和降职

    第十七条 实行部室负责人退出岗位制度。部室负责人因年龄界限在新任期聘不满一年的,一般不再担任部室负责人职务。退出人员由中心统一调配,安排承担具体工作,经年度考核合格,保留原职级待遇。

    第十八条 部室负责人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解聘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解聘的;

    (四)辞职或调出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超过3个月以上的;或进修学习超过1年以上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解聘的。

    第十九条 实行部室负责人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自愿辞职,是部室负责人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职。

    引咎辞职,是部室负责人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应承担主要责任,不宜再聘任现职的, 由其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职。

    责令辞职,是经组织认定,部室负责人的现实表现已不再适合聘任现职,责令部室负责人辞去现职。

    第二十条 部室负责人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应向中心递交书面报告,经中心同意后,方可办理解聘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实行部室负责人降职制度。部室负责人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降职使用。

    (一)工作能力弱不适合聘任现职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经教育后仍无明显改进的;

    (三)组织观念淡薄,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四)工作出现严重失误,师生意见大的;

    (五)因工作不力,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降职使用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解聘、降职和辞职的干部,待遇均按照新任职务(岗位)标准执行。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聘任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认真受理有关举报,严肃查处违反聘任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实行部室负责人任职回避制度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具体办法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上级有关要求及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聘任程序等作出的聘任决定一律无效,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育技术与资源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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